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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技术中心 国地资讯 2021-09-21

为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破解资金投入不足瓶颈制约,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发布《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探索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本次征求意见稿具体提出了以下几大政策和措施:


一、结合“三调”,对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开展核实


(一)文件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


(二)对因采矿塌陷等确实无法恢复的农用地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二、基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矿区自然资源利用方案


矿山自然资源利用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各项要求,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以此来优化矿区国土空间格局。


(注:文中所称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由于历史原因矿山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修复治理的矿山。具体包括两类情形:一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之前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矿山;二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之后,因政策性关闭且在关闭时地方政府已与采矿权人明确由政府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矿山,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根据修复后土地用途,制定土地使用管理要求


根据矿山的权属性质、类别以及修复后用途不同,制定不同的使用政策。


(一)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要求


1、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以整体“打捆”形式,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土地供应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


3)赋予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4)与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


2、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

1)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


2)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


3)修复后土地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3、拟发展特许经营项目的

1)按照特许经营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修复主体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二)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要求


1、资金方面: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2、用途方面:修复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出租、出让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3、责任方面:在出让、出租、转让合同中明确生态修复有关责任。


(三) 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使用要求


凡用途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符合风险管控要求、并达到修复目标。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矿山修复后土地实行差别化供应


鼓励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土地上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等产业,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五、通过指标流转,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通过分类指导,灵活应用的方式,鼓励生产建设矿山边开采、边修复,在国土空间规划的统一管控下,将盘活的建设用地规模科学、合理、高效利用。


(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本企业废弃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适用以下政策。


01

按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


02

按规定验收合格后,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本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03

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本企业废弃的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适用以下政策。


01

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可优先用于本企业采矿活动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02

补充耕地节余指标可以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三)满足以下条件的矿山企业,可将修复后土地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01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02

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03

矿山企业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04

土地是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将修复后土地用于新办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0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


02

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市场价,以协议方式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五)鼓励生产建设矿山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利用。


六、发挥市场作用,推动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


积极探索将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后新增的耕地指标和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土地交易市场上进行流转,以此形成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矿山修复治理新模式。



七、对废弃矿山土石料再利用提出新要求


01

对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而产生的土石料,修复主体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利用方案和修复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02

涉及对外销售的,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八、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制度


01

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02

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


03

加强矿山修复形成的农用地质量监管和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


01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部报告和请示;


02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前开展上述修复工作的,可以现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为规划依据。


备注:由于《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文件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虽相关的改革方向、新政的具体措施已明晰,但更多权威和具体的内容,还需待正式文件出台后,再对其进行细致解读。


部门简介:


技术中心,国地科技的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包括技术发展规划、政策研究、技术指导、售前支持、技术培训、质量审核和项目实施统筹等职能。近期协同研究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改革、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国土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研究。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审核: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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